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考核评价活动。
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第三条 市人社局是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审核,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报备,备案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
(三)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管;
(四)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评价机构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备案核准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三)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案制定、认定实施和证书核发等工作;
(四)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管控,保证认定质量;
(五)妥善处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出现的争议和投诉举报。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是: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自行设计,按全国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可颁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书信息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查询。
第二章 评价机构遴选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组织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在申报的职业(工种)领域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和工作基础;
(四)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以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条 开展评价机构备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市人社局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发布评价机构申报工作安排。
(二)申请、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工作安排,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市鉴定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告知材料初审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指导其做好评估准备。
(三)评估、遴选。用人单位申请开展自主认定的,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核。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开展面向社会认定的,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根据产业发展、地域分布、社会需求,按照统筹择优原则集中开展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核。
(四)公示。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市鉴定中心对拟备案的评价机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由市鉴定中心向部鉴定中心报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公布的评价机构,由市鉴定中心发给准予备案通知,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评价机构需要变更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工作人员(含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等)、评价地点等备案信息的,应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评价工作。其中,增加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的,应按照备案程序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在备案期满前60日内,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备案续期申请。市鉴定中心对评价机构备案期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续期备案;评价机构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期备案,市鉴定中心注销其备案。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向市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鉴定中心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等级认定办法,自主确定评价方式和内容,采取过程化考核、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审核申报条件,制定认定方案,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方案。评价机构制定具体认定方案,并在实施前5个工作日通过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系统(http://tj.company.jianguan.online/login/)报送市鉴定中心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评价机构重新报送。
(二)组织实施。评价机构按照方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信息核对。评价机构在认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准确无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合格信息上传部鉴定中心。
(四)颁发证书。评价机构根据部鉴定中心网站公布的信息,为认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按照市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市鉴定中心应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日常督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数据对比、远程监控等方式,对评价机构的认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专项督导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取资料、调研交流等方式,对评价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重大突出问题进行专题检查。
第二十条 市鉴定中心应当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具有较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专兼职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内部督导员队伍,按照“逢评必督”原则,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全程督导。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当妥善处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出现的争议和举报投诉,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依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市鉴定中心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评价机构的信访和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违反规定开展认定活动的,由市鉴定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约谈评价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提请市人社局和部鉴定中心撤销其备案;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自愿退出或被撤销备案的,应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与制作说明